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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其后先后经历了八次修正,现行刑法在总则中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罚金刑,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也在分则中进行了拓展。这些变化大体上表现出了这些年来我国对刑罚结构调整的趋向,同时也反映了我国这些年来在刑法理论研究上的一些新成果。对比来看,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只有二十个条文涉及到罚金刑,占全部分则条文的19.4%。而修定后的刑法中,有近200个条文涉及到罚金刑,占全部条文的44%。而且1979年的刑法对单位犯罪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现行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且数量较大。这个比例在全世界范围来看也属于较高的。虽然现行刑法相比过去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也要看到存在着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罚金刑所适用的范围较窄,相关规定还不够协调,操作方式与金额数量还不够合理与完善。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正面的评价,也有较多负面评价。到了现在,这些争论更加针锋相对。本文就在这个学术背景下,更加侧重于理念角度,对如何完善罚金刑和更科学的适用罚金刑进行了讨论,以求提出一些完善罚金刑的立法与司法的建设性意见。受到理论水平的限制,本文的观点难免浅陋,也希望得到诸位方家的指教。罚金刑的目的在于通过剥夺一定数额的财产所有权,形成一种制裁结果,最终强化行为人的守法意识,从而防范或抑制犯罪,这也是罚金刑的基本功能。现在,罚金刑仅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种,但牵涉到的罪名较多,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来看:2011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61件,其中有71%的案件被判处罚金,全部金额达112万元,而实际收缴金额仅占全部罚金额的8.2%。罚金刑的适用面广,但执行率却严重偏低,问题到底出现哪儿呢?之前罚金刑的执行困难的情况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并非仅仅是因为执行制度不完善。因此,不能把执行困难的纠正过多地集中于执行层面。本文就试图把目光扩大至整个罚金刑的运行机制上,对执行困难的问题进行深入地剖析,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发现问题本质所在,并提出完善我国罚金刑的立法与司法建议。在21世纪,罚金刑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广泛运用,已在各国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现在,罚金刑与自由刑并列组成了大部分国家刑罚结构的中心。各国的立法与司法部门非常重视罚金刑,促使其在刑罚轻缓化的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来说,对罚金刑的研究还应该更加深入与系统。我国的立法界在罚金刑方面一直是个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进行讨论并积累经验。本文试图对比罚金刑的相关理论,理解我国对罚金刑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罚金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针对立法与司法领域提出对策。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本文探讨了罚金刑的执行力度问题、司法适用性问题,提出了对立法与司法部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