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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当时“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的指导方针下,为我国工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非农化的节奏不断加快,现有征地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非公益性用地采用征地方式严重的侵害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权益;征地补偿的低成本性,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而且造成了征地规模的失控。 本文从农地产权、征地模式、征地补偿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征地改革的方向。首先,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所有权主体不清,所有权全能缺失,土地产权流转不畅的缺陷。针对征地制度对农地所有权和发展权的侵害提出了成立农地土地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及设置归属于农民集体的农地发展权的理论设想。其次,本文详细论述了征地的公益性前提,设计出我国征地改革的逻辑框架,以区分不同性质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一级流转方式。其中,纯公益性用地以国家征收土地所有权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准公益性用地采用土地使用权征用的方式获得,而非公益性用地则应通过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的方式取得。最后,本文在借鉴国外征地补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地租理论对征地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空间的分析,提出了以市场价格补偿所征土地的原则,并进一步确立了以城市土地基准价为基础的土地补偿标准。另外,本文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条件下,农村土地所举具有的替代性补偿的功能,由此指出征地补偿中继续以原有标准提供安置补助费并结合以多元化的安置方式的现实意义。 征地制度作为国家土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涉及面广,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检验方可成熟。本文提出的征地制度改革设想,对于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