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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五位一体”之一,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国计民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这两项基本国策也十分重要。党和国家构建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制度,确保“科学立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和安全守法”,从各方面入手,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本文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结合山西农村饮用水的污染现状,提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设想。随着我国经济马不停蹄地向前发展,人们物质生活质量得到提升,人们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山西省作为煤炭资源大省,一直以来,以能源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带动了省内经济发展,支援了国家建设,也提高了省内居民的经济收入,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水资源污染。山西省在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规章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后,水质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农村地区饮用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却有所欠缺,使得近年来山西农村地区饮用水污染加剧。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山西省对水资源的相关立法现状和山西农村饮用水的污染现状和原因,综合考虑国内相关立法和国外水资源法律制度,认为做好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能够实现科学发展观,实现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实现农民环境正义。同时,也认为山西省在完善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上,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国策作为政治和社会背景,具有完善的可行性。本文在分析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矿区污染等造成农村饮用水污染原因的同时,提出矿区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和分散性水源管理的建议,认为山西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除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外,很大程度是由煤炭开采和加工过程相关产业以及政府监管制度不完善引起的。所以,提出通过完善山西省现有水资源保护相关立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监管力度,强调矿区监管制度,增加监督汇报形式,细化公众参与渠道,畅通环境诉讼通道是解决现行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缺陷的主要方式。做好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制完善工作,能够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为山西农村居民喝上安全的饮用水给出法制建设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