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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解释学日渐精细化的发展历程中,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将日渐紧张。刑法规范是否能够涵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否能够吻合刑法的文本含义,都需要结合刑法规范目的来进行解释,刑法适用本质上就是运用法学思维进行刑法解释的过程,目的解释在刑法中的运用尤其是对疑难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解释尽管可以挖掘刑法规范的可能意义,并通过拓展刑法文本的含义缓解刑法规范与变动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如果将目的解释推而广之,或将之视为决定性的解释方法,则会泛化刑法解释甚至走向任意解释。因此,如何探寻并建构体系化的、合理的目的解释方法,发挥目的解释释放刑法文本可能含义功能的同时,又对目的解释形成必要的限制,将是刑法目的解释研究中重点思虑的问题。一、目的解释的学术脉络与发展轨迹。历史地看,刑法解释的发展与西方哲学中的实在论和唯名论有学理上的关联。实在论思想在刑法解释学中的理论化成果乃以建构概念大厦为中心的概念法学。与唯名论相关的刑法解释则代表了实质化思潮在刑法解释中的影响,目的解释的发展深受实质化思潮的影响。二、目的解释的基本主张。目的解释的要旨在于确立刑法规范的内容。(1)解释法律从来都是具有目的性的行为。现代法治的建立强调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目的解释论虽然可能但未必一定会导致司法权的扩张,甚至侵蚀立法的园地。人们不能将司法解释中司法权的扩张一概理解为目的解释导致的恶果。刑法用语的相对性,也决定了对刑法规范采取目的解释是可行的策略。承认目的解释存在的合理性,并不是要否认立法的作品——刑法文本的权威性与稳定性,而是在维护刑法文本安定性与社会变动性之间平衡的技术考量。(2)以法益为核心的考量是目的解释的主要方法。没有法益侵害的行为,不能对之进行刑法评价。脱离刑法规范之外的行为,即便造成法益侵害,也不能作有罪处理。当规范用语出现了模糊性的边缘语义时,法益侵害可以型构规范内容,并充实规范的内涵。(3)尽管在学术立场上,形式解释本能地对目的解释保持警惕,但在部分个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中,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都不同程度地在运用目的解释。实际上,形式解释论者在解释刑法时,也需要探究刑法规范的目的,而不是纯粹的概念法学所主张的逻辑演绎。作为一种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是与学派之争并无太大关联的中立性的解释方法。三、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代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解释观念或解释理念。司法视野下的刑法解释着力解决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的不对称问题。目的解释因呈现出开放性的结构,通过对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进行交互性分析,以使二者之间能够建立起相互对应的关系。作为中立性方法的目的解释并非控方逻辑的独断性话语。在司法逻辑中,目的解释能够通过担纲辩方逻辑的重任,推进刑法二元机能的实现。四、尽管刑法学中的目的解释宣称接受刑法文本的制约,但这种立场在具体罪名的解释中通常会走样。在客观解释的包装下,目的解释存在演化为随意解释的危险,解释的结论未必符合客观现实。主张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可能会消解刑法用语的法律意义,突出体现在目的解释的过度运用会使刑法设定的个罪的构成要件失去行为规制的机能,进而导致不同罪名在刑法解释中的随意穿梭,解释结论突破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需要对目的解释予以辩证的分析。五、大体上而言,限制目的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规范内的限制方法和规范外的限制方法。在规范内,刑法体系对目的解释构成根本的制约,运用目的解释时,应当寻求制定法的体系自洽。体系解释中的同一律、排他律、同类解释规则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对目的解释形成了有力的制约。在规范外,以“常识”为代表的经验知识对刑法目的解释具有重要的纠偏功能。近现代刑事政策的发展立场表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影响刑法目的解释的重要裁量,需要在刑事政策进入刑法目的解释时设定相应的价值判断法则,以提防其可能带来的法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