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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通过对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进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是对因失业而无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的支付水平要保持适度,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使失业者更长的停留在失业状态,不利于劳动者就业;过低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使失业者的生活陷入困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利用工作搜寻理论和工作—闲暇选择理论,分析了失业保险对在职者和失业者劳动供给的影响。劳动者是理性的,在对自己效用最大化的选择中进行抉择。劳动者还处于就业状态时,由于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的限制,劳动者搜寻工作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劳动者可能会为了获得失业保险的领取资格,更加努力的工作。劳动者失业时,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对失业者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劳动者积极寻找工作,对劳动力供给产生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劳动者和企业作为契约的两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存在着道德风险。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保证了劳动者预期失业后可获得的补助,也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劳动供给产生一定的影响。论文采用2000年-201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上的相关数据,选取了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率,平均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的替代率,失业保险金收益率,失业保险基本生活保障率,失业保险基金人均滚存结余,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增长速度,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增长速度,失业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增长速度等反映失业保险制度的10个指标,就失业保险制度对促进就业(劳动供给)的影响进行了计量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增长速度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最大,而城镇登记失业率对就业的影响作用最小。从结果分析中可以得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供给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论文对国外一些国家的失业保险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这些国家的失业保险发展历程及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通过研究,找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一些做法,如美国的“经历税率”制度,裁员率越高的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越高,让企业可以留住员工,减少裁员率,增加社会的劳动力供给。瑞典的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分析预测的方法,也值得我国学习。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监测,可以对失业情况进行预警。从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失业保险还未能完全发挥对劳动供给的积极影响。我国在原有的计划体制下,不存在失业问题,因此没有失业保险,但改革开放后,形成一个全国范围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完全由市场调节,这就出现了失业现象,这些问题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发生,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是在改革过程中随着失业的出现逐渐发展的。从1986年制定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只是对国营企业的职工进行保障;到1999年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的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再到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日趋完善,但还存在着覆盖范围窄,给付水平低,对失业者的保障作用有限等问题。因此,我国失业保险目前对劳动供给的调节了作用还远不到位。本文分析国外经验教训,结合中国失业保险的发展状况,提出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调整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加大失业保险金支出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