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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者阶层的一个独特的群体,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农民工人数不断增多,其群体也开始细分,上一代农民工逐步被新生代农民工所取代。定义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采取“年龄+身份+职业”的模式。在年龄方面表现为十六周岁以上,一九八零年之后出生的农村青年;在身份体现上,基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新生代农民工其身份仍然是农民;最后,在职业表现方面,他们大多在城市劳动密集型产业中从事着低技能要求的体力、半体力劳动。作为新形势下成长起来年轻一代农民工,与他们父辈相比,其教育背景、心理素质、就业行业及地域倾向、消费方式、维权意识等方面都呈现出明显的新特点。这些在城市中打拼的年轻人,他们迫切希望融入城市,却遭遇着方方面面的瓶颈:户籍、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等。就业乃民生之本、安邦之策、稳定之基。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提高城镇化质量、实现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生代农民工虽然离开了农村,但是基于我国长期实行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他们的农民身份并没有得以改变。加之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反对就业不平等的法律法规,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在寻找工作过程中遭受着诸多不平等待遇,并且得不到相应的救济。主要表现为就业机会歧视、就业待遇歧视、就业保障歧视三方面。平等的就业权在国家法律上有明文规定,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本质上是对其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当然,就业歧视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同样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欧美等国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反就业歧视理论,尤其是美国、英国、荷兰等国家。通过学习这些国家反就业歧视法律规制,从反就业歧视立法框架、专门机构及其运作程序方面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最后,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就如何破解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提出相应法律对策:积极推进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改革;构建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普及法制教育,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健全保障机制,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