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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其中,“村容整洁”是指建设生态文明,是要绿化、美化、亮化村庄,使其变得干净整洁,清新宜人。所以,农村环境保护问题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议题,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也就理所当然成了重中之重。本文用五章的内容阐释了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问题:第一章的绪论部分主要概述了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第二章概述了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以及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生态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扭转。生态恶化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功能持续降低;生态环境污染继续加重,已经由点源污染向面源污染发展。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农村环境立法指导思想落后,农村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农民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环境执法力度不足等。第三章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部分具体阐述了农村环境法制存在的诸多问题。进入21世纪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环境保护法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进展。同时,不适宜的环境管理体制和淡薄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更凸显了我国当前环境法制的窘境。第四章主要介绍了英国、荷兰两个典型欧洲国家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制状况。文章提出从环境立法、公众参与以及环境保护团体建设等个方面予以借鉴,加强我国的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第五章阐述了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之构想。首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必须与时俱进,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思想,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推动公民环境权入宪。同时,为了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还必须建立独立而完整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次,在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上要有突破,明确执法依据,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扩大诉讼范围,完善司法解释等。再者,在守法与法律监督方面,要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步伐,把环境保护和新农村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强上级行政部门以及社会舆论对农村环境执法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