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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实际,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在全面、具体考证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上,认识和剖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并对此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是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理论的概述。首先,阐述未成年人监护的涵义:包括其概念和法律特征。指出所谓未成年人监护,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广义上的监护制度概念。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特征有五方面: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监护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内容和具体内容。其次,分析未成年人监护性质三种不同的观点:监护权利说、监护义务说、监护职责说,认为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但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监护在性质上是一种职责,而不是单纯的权利或者义务,并对之进行详细论述。再次,总结未成年人监护具有四方面作用:补充主体行为能力的作用、亲属身份伦理固化作用、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社会保障作用。最后,与相关概念进行细致比较,认为未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抚养在立法宗旨、主体范围、实质内容、存在时机四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成年人监护与亲权也存在诸多不同:立法不同、性质不同、主体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同。第二部分,本部分是对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分别对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法国、德国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英国、美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概述,随之一一评析,指出每个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特点。本部分有助于我们了解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状况,从评论分析中体会其可资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本部分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先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立法概况、具体内容,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价,指出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因素,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局限,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在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状况。然后指出其存在的主要缺陷不足有三方面:“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取向、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够完善、对监护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并对每种不足进行深刻剖析。第四部分,本部分论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首先指出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等等,强调全社会都深刻认识建立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意义的重要性。然后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四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立法的宏观思考、完善监护人资格体系、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建立国家监护制度。特别对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详细阐述了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