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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本罪名相对来说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最近几年,该类犯罪呈现出一个特点:针对航空客机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逐渐增多。航空业本身就具有不同于陆运和海运的特点,航空业的这些特点导致针对航空业的本类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打击本类犯罪,维护人们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本罪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虽然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在实务中产生了分歧,从而造成司法适用时出现不均衡、不统一的现象。因此,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实务中有争议的观点及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关对策,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展开了论述。第一章介绍了该罪的研究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第二章通过上海“4.27”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详细介绍了如何界定编造和传播行为、如何界定虚假恐怖信息、如何界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从而如何界定本罪名。第三章分析了本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实务中,对犯罪对象的认定容易出现偏差,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结果的理解不统一,以及该罪的同一案件,法官的判决不一。第四章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见解。第五章,笔者在总结前面四章分析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如何在实践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