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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掀起了“私有化”浪潮,这其中不仅有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有企业对旗下上市子公司进行的私有化,也有阿里巴巴集团等著名的民营企业对其子公司进行的私有化。上市公司私有化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早已司空见惯,但我国国内才刚刚兴起。具体来说,它是通过拥有目标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管理层或关联方通过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东的股权以达到终止目标公司上市交易地位而自动退市的一种并购交易。基于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理分析和经济价值分析,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最后得到我国应当构建规范上市公司私有化统一规则的结论,该统一规则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强化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二)明确中小股东在私有化交易决议中的参与权与批准权;(三)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四)明确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五)完善上市公司董事及监事权利及职责:确保董事的独立性,明确监事的提案权及代表权(六)完善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职责:成立专门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