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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的物质性人身权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权是绝对权,任何人基于任何事由都不能侵犯。由于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因劳动关系的缔结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控制和支配,使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容易受到侵犯,故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近几年来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频发,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日益引起了广泛关注,从法律的角度探求事故背后的原因并提出对策是本文的选题价值之一。目前我国只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一些零散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的内容,缺乏对职业安全卫生权的法律界定及统一保护的体系。由于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保护超出了单一部门法调整范围,其复杂性导致了一个违法行为侵犯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同时可能既违反了劳动法,也违反了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等的有关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为数众多,各部门法在各自调整范围内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内容,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容易导致法律法规之间及执法过程中的冲突,因此对现行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也十分必要,这是本文的选题价值之二。论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大部分从职业安全卫生权的法律定位入手,笔者将职业安全卫生权界定为劳动者的物质性人身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以劳动者的物质性人身权为保护对象;其二,特指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问题。第二大部分是对国内外职业安全卫生现状的概述及评析。第三部分按照劳动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的逻辑层次分别论述了各部门法在调整职业安全卫生中存在的问题,即我国现行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法律法规零散不协调、缺少有效监督。因此,从整合的角度出发重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在论述了国际劳工标准对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建议,一是在适当时机出台《职业安全卫生法》,将各部门法分散调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条款统一规范起来:二是扩大职业安全卫生保护即职业病认定和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职业安全卫生权是一种基本的劳动权,对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保护也更多地体现的是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基于对人权、劳动权保护的正当要求,法律将职业安全卫生定位在劳动法的劳动基准地位。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权,本文的主要观点是:首先应整合现行零散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在适当时机出台《职业安全卫生法》;其次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之一,有义务遵守国际劳工标准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存在机构分散,重复监察、缺位监察的弊端,应借鉴国外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保护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构,设置配套的监察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以及介入“第三方”力量如行业协会加强监督,合理配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权限,成立独立统一的劳动执法队伍。国内很少有文章论及职业安全卫生各部门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因此选择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有现实及创新意义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法律整合的视角入手,对现行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所谓法律整合,是各部门法功能的整合,是要发挥整个法律体系的功能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不仅仅是劳动法的功能,更需要各部门法的协调配合。通过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整合,通过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使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成为统一有效的体系,以保护劳动者,稳定劳动关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