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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相关政策法规91份,这说明在制度层面,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越来越被重视。201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分析评议范围不断扩大,服务模式日渐成熟,专业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但是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理论研究尚待深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基本问题亟待解决。相对于广义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来说,本文的研究对象被限定在企业和政府的外部评议活动中,其中面向政府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活动限定在重大科技经济项目知识产权评议的范围内。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主体、对象、内容、现行法律法规的既有规定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与类似知识产权服务的比较两个大的方面概述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从面向政府和面向企业两个层面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做了大的分类。在每一个大类里根据不同的经济科技活动领域所涉服务细分类型把服务产品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目前市场上几种典型的评议服务产品表现形式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书、专利地图、咨询意见书、软件、数据包等。以上内容构成本文第一章: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概述部分。本文的核心部分是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法律效力的界定和影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法律效力的因素。笔者先分析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法律效力的来源,笔者认为服务产品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约定效力主要针对企业层面的外部评议活动。法定效力主要针对政府层面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评议活动。笔者从法律效力的一般理论入手分析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法律效力的属性,然后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角度论证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对什么人,什么事项,在什么时间具有作用力。本文核心部分的另一大内容是影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法律效力的因素。笔者先界定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的缺陷与瑕疵,然后借鉴了对缺陷产品理论研究最深入的美国理论对我国缺陷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的类型做了详细论述,最后用列举的方式阐述了影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法律效力的其他因素。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的法律效力是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投入使用过程中,对直接参与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主体和间接参与评议的“专家”行为的一种保护力与约束力之和。这种保护力和约束力的来源分为两种情况:企业层面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的法律效力产生于双方的约定;政府层面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的法律效力产生于法律的规定。当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存在缺陷、评议主体资质不符、评议服务产品形式或内容欠缺、评议流程规范度不够时,都会影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