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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合同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第一章追寻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古罗马的起源及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发展历程,发现这一原则在两大法系的法律和判例中均得以确定,虽在名称、表述上有所差异,但是在本质上基本相同,且在构架和作用上相似。第二章先解读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四个主要原因:追求社会正义、节约司法资源、社会利益的衡量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然后在第二节对各国涌现出的突破情形进行归纳总结,对比较典型的几个突破制度逐一剖析:债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都是使第三人受益的情形,不会损害第三人的活动自由和财产;债权的物权化是由第三人负担的类型,合同债权人因此可以限制第三人的活动自由。对争议较大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从债权的相对性与债权的不可侵害性的概念辨析以及合同相对性并不排斥基于侵权规则对第三人主张侵害债权之侵权责任为视角,论证了在该制度中虽然债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但该制度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是受侵权法规范的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厘清了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误区。任何法学研究最终都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第三章第一节在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实证考察和理论探讨后,得出我国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地位不动摇,并赋予其新的内涵。第二节针对债的保全、债权的物权化、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分别进行评析,然后找出各自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措施。第三节反思我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过热,指出这样做将会产生的恶果,进而对突破理论进行冷静审视,提出限制措施。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原则,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为例外,并对这个例外严格控制,及时矫正,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使这一古老原则顺利完成其现代化进程,实现其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并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