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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间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面临破产,以往的清算组缺乏职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因而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能胜任企业破产清算工作。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改革了之前清算组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新制度下破产管理人集“责、权、利”三者于一体,体现了管理人的职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根据《破产法》法律的规定,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机构或者个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从事企业破产管理工作后有权获得的回报,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决定主体、报酬范围、报酬的计算和调整方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得权。科学合理的报酬制度有利于发挥报酬的激励作用,鼓励管理人在破产事务中勤勉尽责,符合市场化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如破产管理人及其报酬决定权过于集中于法院导致报酬分配不合理,“无产可破”现象下管理人领取报酬处境艰难,以及管理人报酬低等问题,严重影响报酬激励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破产管理人队伍,阻碍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和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研究国内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就破产管理人报酬的问题与法院法官和执业律师进行交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正是由于过去的清算组缺乏专业性和中立性难以胜任破产清算的工作才设置了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所以针对破产管理人报酬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必须要符合管理人设置的目的,即符合破产管理人职业性、专业性和中立性的要求,只有基于这一原则出发思考并提出的办法才能避免体系内部的矛盾,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提出引入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多层次的报酬决定机制,建立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并且细化具体的基金管理及使用办法,同时完善政府联动机制,提升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效率,从而间接提高管理人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