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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资本的侵入、洋务运动的兴起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工人队伍也随之壮大起来。辛亥革命前,中国近代产业工人只有约66万人,至1919年五四运动时,已发展到200万人以上。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期,中国近代产业工人的人数已经达到了300多万人,劳工人数占全国国民的大多数,成为当时中国不可忽视的力量,劳工问题逐渐成为近代社会中的一个重大而迫切的问题。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面对不断涌现、斗争日益激烈的工人运动,受国际劳工组织的影响,基于巩固其统治基础需要,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工保护立法,例如《工会法》、《工会法施行法》、《工厂法》、《工厂法施行条例》、《工厂检查法》、《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工厂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矿场法》、《铁路员工服务条例》、《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工人储蓄暂行办法》、《工厂卫生室设置办法》等。从内容上看,这些法律涉及劳工问题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纵横交织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这些劳工法规,在中国近代立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南京政府时期的劳工法规旨在“保持劳资的平和,使得资本可以合理的发达”。但是从客观上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工法规的确也增强了一些对工人有利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工的权益。南京政府在短短的十年时间内,公布了十余部劳工法规。不能不说,应属于劳动立法上的奇迹,南京政府时期的劳动法理论与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有些法律制度还值得借鉴。然而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工立法的实施效果却不能令人满意,甚至有的法规制定出来从来都没有实施过。通过对南京政府时期劳工保护立法内容、特点及其实施环境等诸多方面的探究,让我们重新认识近代中国劳工保护立法的历史价值及其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