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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是20世纪70年代左右出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刑事和解不仅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并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操作模式。然而,刑事和解制度对我国来说,这还是一种新生的概念。刑事和解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因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当时人双方交流、协商达成协议,通过加害人真诚悔罪以及对被害人经济赔偿,从而得被害人谅解,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以免除、从轻或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虽然没有跟上西方国家的步伐,但也在初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刑,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下应运而生。2012年的刑诉法修改后,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专门加入到特别程序中,这使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进入了有法可依的状态。当前,无论是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势头。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实施后,我国各地司法部门根据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都制定关于适用刑事和解的规范,对刑事和解的实施适用细节及相关程序进一步进行了规制。虽然各地对刑事和解这种新生制度的适用标准等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刑事和解初步实践阶段适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在适用上一样存在着不足之处。由于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处于一种不可替代的地位,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规制。如何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和解的过程中保持中立性?怎么去监督刑事和解的整个过程?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追问和深究的。本文以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实践上适用为方向,根据我国刑事和解立法现实状况,参考各地关于刑事和解立法规范,对我国刑事和解现阶段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认真梳理研究,寻找基本规律认识、经验和做法,以期发现司法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刑事和解在司法适用的精致化提供参考和依据。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自从2013年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对我国刑事和解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分析刑事和解在适用中的情况。第二章分析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的运用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针对前一部分刑事和解实践的问题,从刑事和解适用的理论基础分析以解决司法机关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针对我国刑事和解适用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