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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裁定是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裁定标的物权属转移的执行措施,是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因此,拍卖裁定错误的救济必然要遵循执行裁定错误的救济原则。依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立法规定,拍卖裁定致被执行人权益的损害救济途径大致有四种。第一种救济方式是再审救济,现行立法下没有明确规定拍卖裁定可以通过再审予以救济,理论界对拍卖裁定错误的再审救济观点不一,而司法实务界一般不支持通过再审救济。拍卖裁定有其特殊性,通过对拍卖裁定性质的分析可以得出拍卖裁定错误不可以通过再审予以救济。第二种救济方式是当事人提起异议,无论是现行立法还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都支持拍卖裁定错误可以提起异议,执行异议有充分的立法依据并获得理论和司法实务的支持,可以充分、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种救济方式是提起检察监督,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在拍卖裁定错误中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界对检察监督日益重视,通过检察监督的方式可以有效推进救济进程,减少被执行人的救济成本。第四种方式是起诉拍卖公司,虽然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委托拍卖中可以起诉拍卖公司,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大,司法实务界对起诉拍卖公司一般不予立案,但是随着对相关制度深入研究以及完善,起诉拍卖公司在拍卖裁定致被执行人权益损害的救济途径中会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