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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对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安排。目前,大病保险从试点阶段过渡到全面实施阶段,研究和评估大病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以江苏省太仓市、苏州市、宿迁市和射阳县为例,旨在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在一个评价指标体系下对大病保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状况进行个案分析和比较分析,发现经验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提供政策建议。首先,在公平、效率和发展性三个原则之下,构建大病保险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公平性的二级指标包括:统筹层次、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效率性的二级指标包括:医疗负担、受益人群和经办管理;稳定性的二级指标包括:制度独立和制度衔接。同时设定了以上几个指标的三级指标以及衡量标准。参照评价体系中的核心指标,对太仓、苏州、宿迁、射阳四个地区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状况进行公平性、效率性和发展性比较和分析。研究发现,太仓市大病保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基本上实现了公平、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其他三个市县的制度公平性、效率性或发展性都有不足之处。总结四个地区的经验可发现: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提高互助共济性;适当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水平有利于弥补起点不公平;大病保险的初创阶段应当借鉴太仓市,实行“稳妥保健”的报销政策。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报销政策的设计缺乏有效性和公平性;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医疗负担差距仍较大;筹资方式单一、筹资渠道缺乏独立性;筹资水平偏低、基金承受力较差;政府和商保公司在合作与监督机制的有效性不足;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大病保险应当在一体化的视角下推进,不断提高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发展性。大病保险的制度设计应遵循补充性和延伸性,特惠型,职工和城乡居民一体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等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应当统筹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适当向农村居民倾斜;合理设定大病保险的报销政策;提高筹资机制的独立性和可持续性;提高政府和商保机构合作和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提高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机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