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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是央行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表现。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中央银行救助体系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银行业安全及金融体系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其职能的发挥是对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保护,其确保了国家的经济安全,是经济的稳定器。在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中央银行通过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手段能够及时化解风险,防止系统性危机的发生,并以此稳定存款人信心,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避免由单个金融机构将风险传染给其他主体而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最后贷款人制度对金融震荡的缓解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信誉和稳定性,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了保证。然而中国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并非真正的“最后贷款人”,而是在过多的行政干预下成为了解决历史经济包袱的“最先贷款人”和“最后埋单人”。对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法律定位不明确、法律体系不完整、行为规制不严格导致了对我国问题金融机构的长期纵容,这不仅给央行乃至政府财政带来了巨大的不必要的负担,更在我国金融业迈向国际市场的道路上增添了阻碍。由于该制度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许多国家仅将其定位于政府的金融手段,并未从法律上对其加以规制,我国甚至连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央行实施该职能的具体程序都没有做出规定。这不仅不利于发挥制度本身稳定经济的作用,反而可能导致其在实施时产生更多的问题,使国家的经济运行付出巨大的不必要成本代价。因此,通过系统性的法律规制,科学有效地发挥央行最后贷款人“危机贷款者”和“危机管理者”的作用并使其与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契合,对我国金融法治的建设及整体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最后贷款人不仅是央行的核心职能,也延伸出了现代央行的货币政策功能与金融监管功能,从本质上说,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政府出于公益而生产的一种公共产品,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流动性危机处理机制。”文章对最后贷款人法律价值选择、法律原则和法律特性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借鉴国外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践及分析我国该法律制度的现实得出结论:必须改变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错位,无论从立法理念还是法律规范上,都要兼顾其模糊性与透明度,从而构建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将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践操作特征和法律规范设计较好地融合在一起;研究思路上,笔者从经济学的命题过渡到法学,为两学科更好地融合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本文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1、历史的分析方法,从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发展历程揭示其功能和作用;2、价值分析方法,文章的研究目的是对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法律建构,在研究过程中必然涉及对该制度的法律价值选择的探讨;3、实证分析方法,对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比较归纳;4、社会分析方法,本文结合当前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联系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发挥,从社会问题出发进行研究进而解决社会需求。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希望能在全面深刻地认识最后贷款人定位、功能和实践运用的基础上,明确最后贷款人的本质与法律规制的关系,并提出对我国该法律制度的完整构建方案,为该法律制度作用的更有效发挥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