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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职业责任保险研究》,除导论外,主要内容分为六章。 第一章“职业责任保险概述”。本章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结合保险学关于保险及责任保险的一般知识,重点阐述职业责任保险的定义、特征及分类;二是简要介绍国外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及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同时分析了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现实与理想之间差距较大的原因所在。笔者具体分析了对“专家责任”和“专业人士职业责任”的来源,统一了职业责任保险中“专业人士”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专业人士责任保险,是指以专业人士或者其所在机构对其委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专业人士所属职业领域不同,分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医师责任保险(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形式)、董事责任保险等;以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不同,分为索赔型职业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职业责任保险;以保险的效力基础或者依据不同,分为自愿型职业责任保险和强制型职业责任保险。 第二章“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本章首先结合合同法的一般学说,分析指出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射悻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保险具有特殊性,民事合同的有些原理并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其次论述了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并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人,具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再次阐述了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及保险标的。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最后阐述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条款及目前有关合同文本设计的比较分析及其不足。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的设计既应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适时地作出修改,同时应合理借鉴保险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以作进一步的完善。 第三章“职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职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责任包括两部分:一是专业人士服务合同中专业人士对服务的对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对专业人士服务合同涉及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部分重点结合债(合同)相对性例外原理,阐述职业责任保险第三人责任存在的法理基础。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不再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而是承认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确认第三人可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各种具体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范围存在差别。职业责任保险第三人可因被保险人的执业行为致害而享有请求权,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职业责任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二是职业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赔偿金请求权。 第四章“职业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本部分首先在介绍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的基础上阐明职业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具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组成。作为职业责任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既可能因侵权行为而发生,也可能因违约行为而发生。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职业责任基本都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法律没有专门对职业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统一的规定,但在个别性法律文件中针对特定的职业责任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在介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阐述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运用,重点论述了过错的判断标准及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职业责任属于赔偿责任,无论是侵权赔偿责任还是违约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就职业责任的过错判断而言,本文指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采取客观说来判断“执业过错”,即只要专业人士违反注意义务就存在执业过错。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一般又采取“合理的注意标准”。不同的专业人士职业领域不同,职业义务的具体表现不一样,执业过错的具体判断标准即职业标准及具体表现就存在差别。就因果关系而言,本文分别介绍了普通法因果关系理论及其二分法(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及二分法(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我国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并对各自相关的学说进行了梳理,最后又结合职业责任的特殊性指出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第五章“具体职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研究”。本章分四部分, 具体论述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和董事责任保险四种主要职业责任保险险种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概述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确定、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及归责原则、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的确定与承担。第二部分概述了律师民事责任、律师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及归责、律师赔偿责任的承担。律师民事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主要是赔偿责任,具体又分为“忠实义务违反型”民事责任和“注意义务违反型”民事责任两种。律师的执业过错根据具体业务的不同,分为诉讼业务的过错与非诉讼业务的过错。律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部分论述医疗过错及其判断、医疗过错责任的构成、医疗过错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以医护人员是否尽到了其执业义务为标准。医疗过错责任的构成,应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医疗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第四部分阐述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董事义务及董事民事责任、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及除外条款。董事义务主要涉及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方面。我国现阶段对董事义务及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值得完善。 第六章“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完善”。本章分四部分论述:一是分析了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制度缺陷问题、保险供给不合理的问题。二是从职业责任立法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具体职业责任保险方面的建议。三是提出完善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产品的建议。主要表现为应扩大承保范围、建立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和合理设计除外责任等。四是作者指出了本文职业责任保险研究的缺陷,提出了下一步的研究计划和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