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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份是公司发行的承载着不同股权内容的股份。在公司法现代化和自由化的背景之下,公司发行类别股份已成为资本市场中金融创新的常用工具,各国也逐渐通过立法承认授予公司在发行类别股份方面更多自主权。其中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已经建立起较为成熟的类别股份制度,除了在立法中规定公司可以发行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关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表决权及董事选任、偿还、转换等类别股份之外,甚至还允许公司在较大的自治范围内自由创设股份类别。大陆法系类别股份制度起步相对较晚,但是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放宽管制,丰富公司资本结构。类别股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拓宽困境企业的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筹资成本、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实现实质上的权利平衡,以及防范敌意收购,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我国类别股份制度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从目前的商事实务来看,已经出现了大量与类别股份相关的交易及纠纷。因此,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类别股份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分以下五个部分展开:第一章类别股份的一般理论。类别股是针对公司仅发行标准划一、每一股份对应同等的财产性权利和参与权的标准普通股而言的,它意味着在一个公司内部设置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种类、对应不同权利有无、权利范围、或权利行使顺序的股份。类别股具有跨越股权和债权的特殊双重属性,在对类别股份进行研究时,也需要依循公司法与合同法两条不同的路径。类别股份的出现体现了异质化股东的异质化需求。虽然看似不同类别股东之间权利不对等,但这种表面上的不平等其实正是实质上平等的体现:所有的股东都能基于意思自治平等的协商,在公司内部对股东权这一典型的契约型的权利束进行分割、让渡、交换的安排,体现了股东自治和契约自由的价值,而只有充分尊重平等协商自治的基础,才能实现股东权利更有效率的配置,才能符合公司法对创造价值促进效率的追求。第二章类别股份的种类划分。此章基于实践中的交易需求对类别股份的划分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实践进行探讨和比较。在对类别股份融资交易进行法经济学方式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探讨投融资双方在交易中对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保障交易收益的需求,从而明确公司法规范在类别股份制度方面的供给方向。在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投融资双方都会面临信息不对称风险、估值风险、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交易双方必须自发地去寻找预防、降低、化解风险的方式,以形成关系型契约的方式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基于这一交易需求,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类别股份,包括盈余分配类股、剩余财产分配类股份、表决权或其他控制权相关类股份、可转换类别股份、可回赎类别股份。而立法者则应加深对真实交易的理解,识别出投融资双方的交易需求,并以立法的方式将在交易中自发形成的有效的关系型契约进一步予以固定。第三章类别股东的保护机制。类别股份虽然是建立在股东异质化基础之上,但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仍然会有利益矛盾。而相对于普通股股东而言,特别股股东往往是公司中的弱势群体,在弱势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必须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完善类别股份合同、分类表决制度、异议评估权的完善、表决权复活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信义义务,都能从不同方面解决类别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对相对弱势的类别股东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第四章立法路径选择:章程自治性授权和公司强制性立法。我国在构建类别股份制度时,应从不同的公司类型出发,针对不同公司的需求供给差异化的制度。对上市公司,目前宜采用类别法定类别股立法路径。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则需考虑其介于公众性和封闭性之间的特性,在法律确定的有限范围内提供可供选择的类别子权利,允许公司在此范围内对这些子权利进行组合排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限创设出贴近自己需求的类别股份。对封闭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现实中存在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之外的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允许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同的股份种类及权利。第五章中国公司法中类别股份制度设计。此部分对类别股份的制度理念进行了阐述,并且在第四章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在封闭性公司和公众公司中如何设计类别股份制度。类别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绝不只是对股份内容进行特殊的配置,它还涉及到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甚至会涉及到公司法根本层面的修改,除了公司资本构成相较之前更为复杂,对公司治理结构也会产生影响,同时,公司法观念也会随之更新,并且相应地会影响到资本制度、公司类型划分等等一系列公司法制度的改变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