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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通过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向国民提供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下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新医改对我国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以住院为主的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从理论上来说,农村常见病的诊治应该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下机构完成,大病和疑难病的诊治在县级及以上机构完成,农村三级医疗网应该有效地分流农村患者,使农村居民的大部分基本医疗卫生需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满足,卫生资源结构也应该与农民健康需求的结构基本一致。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城乡医疗资源配置失衡和不公平引发的农村地区县级医疗机构服务过度而乡镇卫生院服务不足已成为严重问题,乡镇卫生院医疗资源配置不足和患者流失形成恶性循环,转诊制度的缺位也使由高层级医疗机构向低层级医疗机构的转诊几乎难以实现,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实现乡镇卫生院对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骨干作用,促进农村医疗服务向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流。医疗服务分流是指在不影响临床诊断治疗及预后的情况下,由适当层级的医疗机构对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向上分流和向下分流。医疗服务合理分流是改善医疗服务提供宏观结构不合理的方法之一,通过对医疗服务提供在各级医疗机构分布的重新调整,利用资源跟着病人走的方式,可以促进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和卫生资源投向的调整。促进农村地区医疗服务合理分流,对于缓解县级医疗机构服务过度和乡镇卫生院服务不足现象、合理配置农村医疗服务资源、使农村居民更好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关于医疗服务分流的研究多集中于城市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转诊研究,缺少对农村医疗服务分流的系统研究,特别是缺乏在系统制度安排条件下的农村医疗服务分流研究,我国农村地区县、乡医疗机构中有哪些疾病和医疗服务可以分流,可分流的比例有多大,可分流的疾病有哪些,影响农村地区医疗服务分流的因素是什么,应该用什么样的模式进行分流,分流的标准如何确定,从体系和制度安排的角度要实现农村医疗服务分流需要制定哪些政策措施和相关的保障制度等,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山东省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现状的调查研究,对各层级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和住院病人的流向进行描述,分析其中可分流的空间、可分流的内容,并且结合专家访谈等定性研究的结果,深入分析目前影响山东省农村地区医疗服务分流的主要因素,探讨分流的具体模式和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下,农村地区医疗服务分流的内容、方法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和政策保障。研究方法:论文采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现场调查的数据资料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及产品研究与应用》项目基线调查,选取了即墨、平阴和嘉祥三个县作为样本,每个样本县选取当地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4个乡镇卫生院及每个乡镇卫生院下设的4个村卫生室作为样本。共抽取了3个县人民医院、3个县中医医院、3个县妇幼保健院、12个乡镇卫生院和48个村卫生室,通过抽样调查获取了样本机构一定时间段内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病历信息。第二部分是请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有经验的临床医生对已获得的实际病历理论上应该由哪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做出判断,选取了嘉祥、曲阜两个县作为样本,每个县选择县医院、县中医院、6个乡镇卫生院作为调查场所,共2所县医院,2所县中医院和12所乡镇卫生院,调查对象为县级医疗机构各主要临床科室中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临床医生,乡镇卫生院各主要科室年资最高的临床医生。数据采用Microsoft access二次录入系统录入,采用SPSS11.5软件进行分析,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单因素统计分析。访谈资料来源于对所调查医疗机构管理者的访谈。主要结果:(1)县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患者中有67.25%的患者应当分流到低层级的医疗机构就诊,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中有23.15%的患者应该向基层医疗机构分流;在乡镇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患者中,几乎没有应当向基层医疗机构分流的患者;乡镇卫生院诊治门诊患者中只有6.38%的患者应该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住院患者中有17.77%的患者应当在上级医疗机构诊治。(2)县级医疗机构最应优先分流的门诊疾病和医疗服务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产前检查、胃炎、气管炎、糖尿病、一般外伤、阴道炎、疱疹性咽峡炎、高血压、早期妊娠、冠心病、肺炎、人工流产、湿疹、妇科检查、健康查体、腰痛、荨麻疹、肠炎、月经失调、乳腺增生、皮炎、淋巴结炎、盆腔炎、腹泻和泌尿道感染,共24种疾病,占所有常见病门诊量的55.95%,这些病种的患者实际上只有16.89%是在乡镇卫生院就诊的;最应优先分流的住院疾病和医疗服务有正常分娩、各类外伤、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急性支气管炎、痔疮、急性阑尾炎、上呼吸道感染、腹股沟斜疝、人工流产、脑震荡、贫血、慢性胃炎、扁桃体炎,共15种疾病,占住院常见病的50.43%,这些病种的患者实际上只有20.86%是在乡镇卫生院就诊的。(3)门诊就诊率前15位的病种,县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认为适宜在乡镇卫生院诊治的比例均低于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认为适宜在乡镇卫生院诊治的比例;住院常见病中就诊率前15位的病种,县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认为适宜在乡镇卫生院诊治的比例也低于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认为适宜在乡镇卫生院诊治的比例。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的都是一些病情严重程度差别较大,必须根据病情确定诊治层级的疾病,例如冠心病、肺炎等。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的都是一些治疗难度较低或较高的病种。有23.91%的县级医疗机构医生不愿意将患者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4)常见门诊疾病和医疗服务在县级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在绝对数值上明显高于在乡镇卫生院诊治的医疗费用,但是这种差别没有统计学意义;多数住院疾病或服务在医疗费用的绝对数值上也高于乡镇卫生院,县、乡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存在显著性差异的疾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例如高血压、冠心病和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另一类是需要进行外科手术的疾病,例如痔疮、急性阑尾炎、剖腹产术、子宫肌瘤等。(5)县级医疗机构门诊患者中适宜分流的有67.25%,但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能够承接的只有48.45%,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中适宜分流的有23.15%,乡镇卫生院实际能够承接的只有16.50%。62.39%的调查对象认为影响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最大障碍是缺乏人才,人才问题中80.95%的调查对象认为,引进不了高技术专业人才是最主要的问题。(6)关于医疗服务分流模式,多数受访者认为应该采取多种转诊模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流。主要观点有可以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恢复程度等,确定每一级医院相应的转诊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及奖惩措施;鉴于乡镇卫生院的实际服务能力确实有限,应该由县级医疗机构负责对疾病的诊断,而由乡镇卫生院承担更多的疾病治疗和康复工作。讨论和政策建议:县级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患者存在较大的可分流空间或潜在可分流空间,在制定促进农村地区医疗服务分流的相关政策时,应把加强对县级医疗机构门诊患者的向下分流、引导门诊患者在基层就诊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影响农村地区医疗服务分流的因素有:(1)县、乡医疗机构经济利益对立以及县、乡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对疾病分流判断的认知差异;(2)同病种在县、乡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差异;(3)乡镇卫生院的实际服务能力不足。现阶段农村地区医疗服务分流的模式可以考虑按病种、按疾病病程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方式为根据各地常见病、多发病情况以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实际诊治能力,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应当转诊的疾病名单和具体病种的规范化诊疗程序作为转诊的标准。同时必须考虑到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相对不足的现状,应该采取由县级医疗机构明确疾病诊断的方式,由县级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决定患者应当在哪个层级的医疗机构就诊;由县级医疗机构制定诊疗方案以后再由乡镇卫生院执行治疗方案,也更能保证治疗的效果。对此研究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进一步明确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由县级医疗机构承担更多的疾病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的功能,而乡镇卫生院则应更多地承担明确了诊断和治疗方案后的后续治疗工作以及对进入康复阶段疾病的治疗功能。(2)加强农村卫生服务制度建设,包括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重点是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人员的能力建设;解决医疗机构之间经济利益对立的问题,通过制度安排使三级医疗机构之间由全面竞争的关系转变为协作的关系;加强农村地区医疗服务分流制度建设,促使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严格按照当地的转诊病种和病种服务流程对病人实施转诊,以医疗服务分流为导向调整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根据确定的分流病种和病种服务流程,按照治疗要求为各级医疗机构配置相应的人员、设备等。(3)各地卫生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确定当地主要可转诊病种和可转诊病种的规范化诊疗程序和转诊标准,并要求医疗机构及临床医生严格按照此程序和标准及时转诊病人。(4)拉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乡医疗机构诊疗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的差距,差别至少要超出20%以上。(5)相关制度建设,包括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转诊能够实现;根据各地的转诊病种和疾病规范化诊疗流程,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相应疾病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承接转诊病例的能力;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管,对转诊病种的后续治疗结果进行监督考核,确保患者在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能够获得相同的治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