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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指的是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产生纠纷时,应当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合理期待原则是追求合同实质正义的法益思潮在保险法上的具体体现,该原则对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合理期待的法律理念出现以来,学术界对于它的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歇过,引起争论的原因有两个,首先该原则在适用时可以忽略保险合同列明的条款,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解释体系;其次,实践中该原则的适用是否应以保险合同条款存有歧义为前提,以及对于“客观”、“合理”的标准往往难以把握。对此,纵观国内外知名学者的观点,一般都是仅仅涉及合理期待原则的某一个方面的探索,对于该原则全面系统的研究尚未出现。所以无论从理论或实践上都有必要对合理期待原则进行一个深入、全面、系统的探究。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有着其深远的历史背景与深厚的社会积淀,它的出现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浪潮。当我们用法律的视角去看待合理期待原则时,我们明白了它的出现是为了应对在资本主义的垄断下,合约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严重失衡以致在交易中格式条款被广泛地使用,而使合约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受到不应有之制约的情况。在传统的合同思想已然不能全面有效地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时,为了追求合同中的实质正义,合理期待理念突破了传统合同法思想的束缚,它是理论与制度为了法律之公平正义得以真正实现而进行的一次自我的革新与超越。通过对合理期待原则同其他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相比较发现,其并无适用上的优先性,只有当穷尽其他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在实践中,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不以保险合同条款存有歧义为前提条件,并且应当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客观条件、认知能力等因素来审查期望的“合理性”。总之,合理期待原则很好地限制了保险人滥用其优势资源,有效地平衡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其法理精髓值得我们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