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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主义内涵丰富,有待系统梳理。以兰代尔的法律形式主义观点为基础,法律形式主义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极端化阶段、批判排斥阶段与反思复兴阶段。中国司法裁判中,对法律形式主义存有两种态度:排斥法律形式主义与极端适用法律形式主义,且前者占据着主要地位。总体而言,法律形式主义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较为欠缺。我国传统司法中的“情理法”情节、实用主义思维等,在司法中占据主要地位。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与法律形式主义的缺乏不无关系。有必要结合中国司法语境,对法律形式主义存有的优点和缺点加以全面审视。与当前司法改革相适应,司法裁判中应提倡温和法律形式主义。法官在一般案件裁判中严格依据演绎逻辑进行推理,在疑难案件审理中审慎考量案件实质,实现审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本文主要内容由引言、正文与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引言部分阐述了选题缘由、此选题的研究现状与主要研究方法。并对司法裁判的相关问题进行阐释,以明确本文论证的焦点,为正文的展开奠定基础。正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释法律形式主义的基本内涵。通过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语义分析,并追溯兰代尔法律形式主义的基本观点,对法律形式主义内容加以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法律形式主义的产生与演变进行考察。第二部分,分析法律形式主义的优点与缺陷。法律形式主义的基本内涵中体现出对形式正义、法律的确定性与安定性追求。同时,法律形式主义并不是完美的,其忽视了法律的滞后性、条文的模糊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恶法危机。第三部分,总结法律形式主义的中国境遇。首先,总结司法裁判中对法律形式主义的“两种态度”,即批判排斥与极端适用。其次,分析两种态度背后的原因,反映出对法律形式主义存在的误解。第四部分,探讨在司法裁判中如何运用温和法律形式主义。首先,对温和法律形式主义的基本含义加以界定。其次,分析温和法律形式主义的科学性。再次,总结温和法律形式主义对中国司法裁判的重要意义。最后,阐述温和法律形式主义的具体运用方法。结语部分,重申温和法律形式主义的思维对我国推进严格司法具有的积极作用,与此相关的研究仍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