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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事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再保险作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的广泛关注。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它能够分散风险,消化损失,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等,是保险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其对我国保险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避免加害人不当免责,使保险人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一项及其重要的权利。虽然如此,但根据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人却无缘于此项权利。那么,再保险人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呢,笔者不禁产生诸多疑问。仔细研究我国法律不难发现,我国却并没有系统而全面的再保险法律法规,且与再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零散的。而我国新修改的《保险法》中也没有专门规定的再保险章节,且只有六个条文是关于再保险的,而这其中四个条文还是规定在再保险的经营规则中的,而没有关于再保险制度本身的详尽规定,从而使得我国的再保险实践中缺乏系统且细致的法律指导。尤其是关于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再保险理论研究及实践操作中都出现了诸多争议。正基于此,本文选取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并从案例分析入手,找出争议焦点,结合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再保险的功能及保险的基本理论,探讨再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并进而探究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具体问题,最后,在对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及判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再保险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拙见,希望能够对再保险相关问题的研究及我国再保险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且搜集到的资料也不是特别充分,所以错误和不足是在所难免的,不过还是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引起更多学者专家及司法实践者对此问题的关注,从而为我国再保险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本文第一章首先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改编了三个具有相当典型性的案例,涉及到的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的问题分别是: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其在何种条件下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其取得后又该以谁的名义行使,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且当其与原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及原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该优先保护谁的权利。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及其价值权衡,对再保险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本身进行深入的研究,例如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等。第二章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探析。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它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它与原保险一样具有分散风险及补偿损失的职能,且其对于提高一国保险体系的运转效率,保障保险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而对于同样作为保险人的再保险人是否享有此项权利却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法律关系的属性往往决定了具体制度的适用与否,所以对再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应该定位为责任保险合同,且再保险人应该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第三章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本章分别通过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行使条件及原保险人的对应性义务进行阐述,不仅包括了理论界中对这些问题的争议,还包括司法实践中各国不同的处理意见。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问题是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中争议最多的问题,笔者认为,再保险人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其代位求偿权的,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应该允许再保险人及原保险人在再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保险人代为行使再保险代位求偿权。第四章为再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问题。本章主要就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及受偿顺序的限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争议最多的是关于其起算点的问题,笔者综合分析各种不同观点,认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原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如此不但符合法律的基本理念,还可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在再保险人及原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原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原被保险人的利益,学理上称之为“被保险人优先原则”,而后再保险人及原保险人可就剩余部分按各自比例受偿。第五章为完善我国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思考及建议。本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及理论研究成果,对比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及判例,提出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再保险法》,或者在我国《保险法》中就再保险相关问题专门增加一章节,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予以明确规定,不但应明确肯定再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还应该明确规定再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其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