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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二次撞击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实践中常有发生,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两次撞击之外,中间还有一个不救助的行为,而这三个行为跟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都有密切关联,并且事故中被害人第一次撞车是否构成重伤、最终死亡的具体时间也不明确也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本案的焦点是:一、第一个肇事者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二、中途不救助者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三、第二个肇事者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文认为,妨碍对全案性质做出正确认定主要是对于如下几个因素认识不清:案情中被害人何时死亡、何时重伤的认定容易被忽视,但其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意义;案情中各嫌疑人的主观罪过认识容易出现差错,究竟是故意、过失还是没有主观罪过;案情中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连续的三个行为都与最终的结果具有密切关系,对于其中是否成立因果关系以及其内部复杂关系容易出现错误认识。本文拟用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来讨论本案中的因果关系。根据“条件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应当明确的是,行为是导致危害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以认定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是否影响因果关系成立的判断,因果关系的“条件说”主张适用有限制的“中断论”,而是否适用条件说的“中断论”当从几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重叠的因果关系,分开来看仍然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可以肯定存在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在案例中并未提及第一次撞击之后被害人是否已构成重伤,但不管第一次撞击是否造成重伤,本文认为嫌疑人张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次撞击交通事故,第一个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逃逸,当即造成唯一被害人重伤或者轻伤,第二个肇事者肇事后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情形而言,不论第一次撞击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还是轻伤,只要唯一被害人最终死亡,第一个肇事者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第一次撞击行为致使被害人轻伤,则对第一个肇事者一般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第二个肇事罪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则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视具体案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