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视节目版式是指电视节目的构成样式,即规定了一系列具有共同因素的电视节目制作框架。近年来,随着电视产业的发展,国内电视娱乐节目越来越多。在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版式的基础上,国内不少电视台也制作出了比较优秀的“本土化”电视节目版式。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保护电视节目版式和规制电视节目版式的商业运作行为,但国内有关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纠纷已经开始出现。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困扰传媒界和法律界的难题,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着颇多争议。笔者试图以版权法为视角讨论对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分析其可行性及制度探索。本文共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对电视节目版式制作流程和电视节目版式组成要素的分析,归纳总结电视节目版式一般内涵和相关理论基础。并分析了电视节目版式的特征,论证其具有作品的一般属性特征。第二章分析电视节目版式所具有的社会、经济、文化价值以及我国电视节目版式的制作和保护现状,突出电视节目版式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围绕电视节目版式法律保护的相关学说的综合比对分析,认为电视节目版式的著作权法保护困境是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而多数人都习惯于将电视节目版式认定为“思想”而非“表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主张却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具体规定而欠缺可操作性或者因电视节目版式的公开性而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依靠商标法则不能对电视节目版式提供完整和有效地保护。通过介绍国际社会民间力量在争取电视节目版权的法律承认所付出大量行动,强调电视节目版式保护方式趋于版权保护的一种国际化趋势。第三章通过对中外几个典型电视节目版式诉讼的案例例介绍,肯定电视节目版式获取版权保护的可能性。同时,突出介绍作为反对电视节目版式获得版权保护的典型代表国家——英国的司法案例,分析其反对的理由。以利于对支持版权保护和反对版权保护的两种思路作进一步了解。通过介绍司法案例,为我国今后可能发生的电视节目版式版权诉讼提供一些可用的借鉴。第四章着重分析我国承认电视节目版式的作品地位,并进行版权法保护的合理性,建议我国给予电视节目版式以版权保护。在参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相关制度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法保护思路下的具体模式和权利设定进行初步设想,提出建议。在电视节目版权侵权认定标准上,建议借鉴美国的“实质性相似”和“接触判断”原则标准,并分析采用该标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