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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可诉性的增强使得社会大众可以使用司法手段解决公司纠纷,数量巨大、类型多样、复杂疑难的公司纠纷涌入司法领域。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的滞后、薄弱,现行程序制度难以满足公司纠纷解决的需要。实体法赋予的权利在诉讼空间中,或处于没有程序回应的状态,或处于勉强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局面。法官深感现有诉讼程序不敷使用,民众对公司纠纷解决现状亦有不满。公司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要求民事诉讼法为不同纠纷提供不同的程序回应,以实现不同的价值目标。如何构建一个体系完备的公司纠纷程序,如何对现有诉讼程序进行完善就成为民事诉讼法亟需回答的问题。值此《民事诉讼法》再度修改之际,以此文呼吁民事诉讼对程序制度多元化、程序与公司纠纷解决适应性的关注。 第一部分对本文使用的主要概念进行界定,着重分析了公司纠纷的内涵和范围,以及公司纠纷与公司治理的密切联系。此外还对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概念、公司司法解散做了说明。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司法权对公司纠纷做特别回应的必要性。司法介入不仅仅要对公司纠纷提供程序制度,还需要针对公司纠纷复杂性、专业性的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供给和程序设计。 第三部分则简要梳理了民事诉讼法中公司纠纷解决的现行制度。对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后得知,当前制度回应零散薄弱,缺乏体系性程序路径和对公司纠纷特性的关注。 第四部分对公司纠纷解决回应模式进行理论分析。首先明确司法介入公司纠纷的原则界限,进而对可能的介入路径进行对比分析。诉讼与非讼的路径具有较强的制度优势,亦属各国较为通行的做法。本文建议将公司纠纷分类纳入诉讼与非讼路径,并提供不同的程序制度。 第五部分则以公司司法解散纠纷为例,在诉讼与非讼视野下尝试对程序制度进行架构。此处首先分析了司法解散纠纷可能的路径选择,进而讨论在诉讼路径下非讼程序的适用空间及制度价值,最后针对现有公司司法解散程序制度提出改进意见,构建特殊的诉讼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