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它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立在新中国,发展在改革开放。这一制度自设立以来,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增强,该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审委会制度这种违背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与现代的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审判亲历、审判公正和审判效率等原则严重背离,同我国当前推进司法改革格格不入。本文以我国中部某省的一个较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为分析视点,从审委会制度的源与流入手,认真审视该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轨迹,并通过对该制度建构的思辨性考察,深入剖析审委会制度在我国实践运行中的困境与无奈,归纳与总结审委会制度功能与运作不畅的原因,从而得出审委会制度废除的必然性和现实性。审委会制度废除后,如何按照审判规律,构建现代民事审判的科学运行机制?笔者从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重大复杂案件审理制度和改革再审制度出发,提出严格法官任职、法官考核和法官惩戒的法官管理制度;提出了大合议庭审理制、专家咨询制和三审终审制的复杂疑难案件审理制度;提出再审法定、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合议庭讨论决定再审的新型再审制度,力图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与推进,弥补或替代审委会制度废除后的规范指导、案件审理和质量把关上的职能,以确保法院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对审委会制度废除的探究,其意义不仅仅是审委会能否废除,而主要通过对废除的探讨,达到以下目的:其一,对审委会制度的探讨,是正确认识审判规律的需要。只有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制度,才具有生命力。其二,对审委会制度探讨,是推进审判组织改革的需要。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迁,迫切需要与之匹配的审判制度。其三,对审委会制度的探讨,是正确树立司法理念的需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是公正司法的关键。其四,对审委会制度探讨,是确保公正与效率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