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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霍布斯的一句名言。现代社会活动最重要的是安全,安全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保护好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权利即安全权,这也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经营行业的兴起,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在经营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重视。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研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除此,《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当中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但都存在缺陷和不足,无法很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如《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相对人以及责任承担的规定都过于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实施以来也已经过了十几个春秋,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旧的法律显然已经跟不上新时代的步伐,有待进一步完善。鉴于此,本文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及相对人、理论基础进行阐述,通过对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并在两大法系立法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一点儿自己绵薄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包括两方面内容:1.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相对人,主体是指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具体包括经营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即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人。2.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笔者将其归纳为保障人权、经营者社会责任理论、实质平等理念、社会成本理念四点。第二部分首先考察我国立法中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并通过案例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现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是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分析。因为两大法系国家中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立法上比较成熟,本章主要是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关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进而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在第二章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及实证分析以及第三章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以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其他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鉴于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立法以及实践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了分析和探讨,并且笔者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提出浅薄的建议。由于时间以及笔者的能力有限,文章还存在很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