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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间实施“债转股”之后,“债转股”首先在我国引起广泛讨论,但这些讨论大都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的,而且其范畴也仅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债权转股权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将一般的企业债转股也纳入了研究的范畴。 首先,在导言部分本文介绍了普遍意义债转股的概念,接下来,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大方面分析了允许债转股的意义,以此论证债转股制度的必要性。其中在论证债转股的实践意义时,本文又从普遍意义的债转股和目前我国实施的“债转股”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并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本文所讨论的债转股与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债转股”之间的区别。 其次,文章还介绍了债转股的基本理论,如将债转股与可转换公司债、“以债权出资”、借贷资本等相似法律概念作了比较。另外,本文分析了债转股的一般方式,即参与转制式、参股增资式、转让式、新设公司式、债务变更转股式和兼并重组式等六种方式,其中参与转制式和参股增资式是债转股的基本形式,其它四种方式只不过是这两者基本方式演化而来的,这两种基本方式也是本文探讨的基础。为了使本文的研究更具有针对性,本文还具体分析了债转股中的“债权”与“股权”的范围,即什么样的债权可以转换为股权、能转换为什么企业的股权。经过研究,本文认为,大多数类型的债权和股权都能适用于债转股中“债权”和“股权”。 再次,本文研究了债权转股权的可行性,在这一部分中,文章先分别分析了债权的性质和股权的性质,指出了两者都属于财产性权利。对于债权与股权的差别,本文也作了详细的分析,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是主要的,差别是两者相互转换的前提,共同点是两者之间可以转换的关键。 第四,本文以合同之债的债转股为例,从债转股的过程即债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方面研究了债转股的法律机理,指出债转股中债的消灭不是基于产生债的合同的解除,也不是基于产生债的合同的终止,而是基于民法中债的抵销理论。在论述中,本文还具体介绍了抵销的概念,通过分析认为抵销理论才是债转股的法律机理。为了进一步论证债转股的可行性,本文还分析了债转股与资本三原则的关系,指出债转股并不违背资本三原则所保护的债权人的利益,对资本三原则的强调并不能否定债转股跳合法性。 第五,本文列举了其他国家关于债转股的立法例,指出是否允许债转股和各国所采用的法律体系有关,而且从美国几个赞同债转股的州的实行情况来看,允许债转股并没有产生不良的后果,从发展趋势来看,有条件地允许债转股是大势所趋。 最后,本文具体联系到我国正在实施的债转股并对其进行了讨论。在讨论中,本文先介绍了我国“债转股”的由来及特定含义,接下来又介绍了我国“债转股”实施的具体过程.从对该过程的分析中,本文指出了我国“债转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五条完善我国“债转股”制度的相应措施,即正确进行政府定位;充分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的主体地位;具体资产管理公司履行股东职责的方式;对“债转股”的运作进行严格的规制;在“债转股”中贯彻自愿、公平的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