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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的确立是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次制度创新。创业板市场作为我国中小企业实现飞跃的重要平台,是全新的投资品种和投资市场,所以,在给投资者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主要来自于上市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和创业板市场运作本身,并集中体现在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风险、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道德风险、市场操作风险等方面。在国外,很多成熟的创业板市场早已形成了一整套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保荐人制度、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体系等等。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起步较晚,防范风险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而我国证监会在2004年5月17日正式对外宣布同意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同时公布了经核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作了很好的铺垫。2007年8月22日,国务院批准了《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预示着中国建立创业板市场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指日可待。2009年3月31日,我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6月5日,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述新规则的启动是为我国正式推出创业板市场保驾护航。因此,深入探讨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是很有必要的,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得到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规模较小,实行股权全流通、上市的门槛较低,所以,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风险更高的股票市场。因此,必须从分析创业板市场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归纳创业板市场风险独有的特征,列举创业板市场风险主要的类型。
2、既然创业板市场存在高风险,而法律规制是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的利器,深入探讨创业板市场风险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就是必要的,所以,应进一步明确法律制度对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态度,以及对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
3、总结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创业板市场风险防控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
第一,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服务者、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这三个方面的信息披露。
第二,从证券商的角度来说,应当建立完善的保荐人制度,包括规定保荐人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保荐人的责任及加强对保荐人的监管。
第三,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必须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在发行人上市时与上市后需打下良好的公司管治基础,比如增强企业透明度、对企业管理层加以严格监管等。
第四,从监管的角度来说,监管公司必须始终以市场为导向,摆正自己的位置,加大立法和执法的力度,建立和健全风险防范的制度保证机制。
总而言之,由于我国的经济状况还处于转轨和改革中,现阶段的证券市场仍然不够成熟和稳定,而创业板市场又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市场,可想而知,在建立创业板市场过程中,一系列重大的挑战将无法避免。所以加强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势在必行,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