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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所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成年精神病人以及智力衰退的不具有充分事理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该制度通过对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照顾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督和照顾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合法途径。该项制度在国外已经实行了近百年,我国早在清末法制改革期间也规定了成年人监护的内容,但是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都过多的限制甚至剥夺了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行为能力,忽略了其残余行为能力的存在,不利于对成年人的保护。随着国际社会人权保护思想的兴起和各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诸国相继对其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制度吸收“尊重本人的自主决定权”及“维护本人生活正常化”等理念,更加重视对本人人身的照顾和其日常生活决定权。体现了21世纪先进的立法趋势,更有利于维护受保护人的利益。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老龄人口在我国人口的比例在逐渐上升,我国已经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同时由于经济社会的压力,我国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人的比例也在增长。如何妥善解决痴呆症人的和老年人的身心和生活监护、财产管理问题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的维护,还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而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内容简单,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对成年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因此,顺应国际法律发展潮流,关注成年监护制度,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本文约35000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从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入手,详细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起源及历史演变,成年监护制度的意义。同时介绍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指出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进行改革的客观要求。第二部分:英美法系成年监护制度。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概况,然后依次介绍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最后,对英美法系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特点做出了总结。第三部分: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该部分详细介绍了当前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的内容。并指出了当前制度中所存在的诸如立法理念落后、意定监护制度阙如以及缺少公权力监督等不足。第四部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以下建议。1,成年监护制度立法观念的更新;2,成年监护对象范围的扩大;3,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4,监护人选任程序的完善;5,成年监护人的资格,权利以及义务;6,监护监督机构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