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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贿赂方式的出现,加大了受贿共犯的认定的难度。通过考察法律实务中对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理情况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共同受贿犯罪案件发生较多,认定上也最具复杂性: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平时生活在同一空间,加之彼此的亲情关系,若要认定其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存在一定的困难;受贿手段的多发性趋势,又促使了该类犯罪的隐蔽性,特别是在共同受贿故意的认定方面,案发后其较多的反驳理由就是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没有意识到自己收受的财物是贿赂。有近亲属参与的受贿案件,即使公诉机关掌握了其收受财物的的事实,但是在对其进行指控时,由于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完整,例如,近亲属有“通谋”的情形怎样判定,这又导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会面临很多困难。近亲属受贿共犯问题,不仅有自身的特点,而且也有普通共同犯罪的特点。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方法去确定近亲属受贿共犯的构成,关键是看其收受财物的性质以及主观方面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本文以沈某受贿案为例,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贿赂范围如何界定、近亲属收受财物的行为性质如何评价以及近亲属受贿行为的主观方面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述。本文共四个部分,具体写作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阐述本案的分歧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根据控、辩、审三方对沈某行为的不同意见,归纳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即沈某的作为一般主体,其是否能够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其分取的红利该如何评价,其主观方面该如何认定。第二部分,根据本案的焦点进行具体的法理分析,从法理的高度出发对沈某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辨别。这一部分的写作主要结合当前国内外不同的学说,对一般主体能否成为特殊主体的共犯、贿赂的范围究竟该以怎样的标准进行界定、共同受贿行为的主观方面又该如何认定三个与案情有紧密联系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本案争议焦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本部分写作具体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即沈某有无受贿共犯的主体身份、沈某分得的红利是否属于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沈某主观方面有无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最后结合上文的法理分析对沈某的行为进行定性。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和启示,是对论文整体写作的扩展和升华。是根据目前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处理现状以及特点引发的法律思考。结合新型贿赂的出现方式,给出受贿罪中“贿赂”范围的界定标准,立足于法律实务,对完善近亲属收受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如何建立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故意推定模式,给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建议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