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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科技性、职业性甚至国际性。这无疑使本来就很艰难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变得更加举步维艰。于是世界各国纷纷运用秘密侦查措施来对付犯罪,监听、偷拍、利用计算机拦截信息等秘密侦查措施便应运而生。秘密侦查的侦查主体和侦查方式具有隐蔽性,并且可以运用内线、卧底侦查等措施,这使其在刑事侦查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得以提高,刑事侦查的经验得以丰富。然而秘密侦查措施却是一把双刃剑,在它为侦破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当事人的部分合法权益,甚至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却也在秘密侦查的过程中失落掉了。因为侦查的“秘密性”,很多当事人和第三人并不知道自己正在接受这样的侦查,也就无从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侦查的情况下遭受到了侵害,因此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只有少部分人刚刚开始研究和探讨。也正是基于此,笔者研究了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发展过程、外国的秘密侦查措施与我国的秘密侦查措施的比较、秘密侦查措施对我国目前的影响以及对秘密侦查措施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规制等问题。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各国的秘密侦查方式和我国秘密侦查的现状作了一些研究。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分别介绍了秘密侦查的概念、发展过程、目前存在的弊端以及在立法和司法中应给予的规制等问题。秘密侦查措施在世界各国的刑事侦查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只是由于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司法习惯等因素的不同,在实施的主体、方式和案件种类等方面有所不同。比如在英国,除了侦查机关可以享有秘密侦查权以外,私人侦探也享有秘密侦查权,他们也可以像侦查机关一样,实施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等。在美国,警察是实施秘密侦查权的主要主体。但是与英国检察官不实施侦查行为不同,美国的检察官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行使秘密侦查权。他们秘密侦查的种类主要有秘密监听、线人侦查、卧底侦查等。在法国,司法警察、检察官和预审法官都有秘密侦查权,但在实践中,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大多把这种权利交给司法警察行使。而在日本,秘密侦查权的行使主体则成了检察机关,警察只是辅助检察官而已。笔者想通过比较,能找到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秘密侦查的措施,为我国的秘密侦查的立法和司法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的成果和结论是为我国的法治化提供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以期在秘密侦查的实际价值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并为侦查机关的更合理的行使侦查权提供一个参考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