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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通过对行政合同特权规制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借鉴域外的经验,构想我国行政合同特权法律规制的基本制度。在我国行政合同的实践中,由于政府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特权,行政合同双方处于不对等状态,政府“依法违约”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行政合同存在着压制相对方的意思表达、行政合同滑向行政命令的危险,不仅给相对一方造成巨大损失,失去对相对人的吸引力,而且也使得行政合同失去了原有的积极意义。这样,就必须对行政合同中政府方的特权加以有效规制,以利于行政合同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的行政合同特权制度亟待进一步研究,形成系统的行政合同特权控制系统,促进行政合同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主要针对我国行政合同特权在实践中运用的现状,通过梳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争议,辨析行政合同特权的内涵、主体、行政合同特权的基本特征及其内容,并对行政合同特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肯定行政合同特权在我国行政合同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得出及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对行政合同特权的研究的思路。在此思路下,本文论证了在我国行政合同特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从控权理论、依法行政理论及司法最终裁判理论等方面探讨了行政合同特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为行政合同特权的规制提供理论支撑。本文还考察了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行政合同特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归纳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合同特权法律规制方面的特点,为行政合同特权法律规制制度的建立提供现实条件和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有关理论和研究成果,具体提出构建我国行政合同特权法律规制制度的若干设想。行政法由近代的限权法走向当代的控权法,行政合同特权的法律规制需要从公、私法和行政内外的角度,建立多元化的综合机制对其控制。对行政合同特权的控制,应建立综合性控制形态。不仅要有“事后”的控制机制,还要有“事前”、“事中”的控制机制。不仅要设定“规则性控制”,还要设定“过程性控制”,同时设置“原则性控制”及“补救性控制”,建立与现代行政法治、现代法律控权方式相适应的精致的、合理的控权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