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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来救济,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法院驳回后可以取得除权判决,申请人可以依据除权判决实现原票据权利,但事情到这并没有结束。票据在相对丧失之后可能还在市场上继续流通,如果受让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下受让票据,那么就会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而遮断原票据人的权利从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但此时真实失票人可能已依据除权判决取得了票款,那么此时就损害了善意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持有人或者知晓票据记载信息的人在转让票据后为再次获得票据利益很可能会伪报失票,取得除权判决获得票款,此时就会损害现实持票人的利益。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善意持票人和现实持票人作为合法持票人就有救济的必要性。在合法持票人获得救济之前,如何对待除权判决,是直接撤销还是绕过不管?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与性质又如何?除权判决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如何?我国目前对合法持票人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域外又有哪些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持票人的最优选择救济路径是什么?公示催告制度又有哪些可以完善之处?诸多问题都是本文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有四部分,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合法持票人的概念,简单分析了失票人、现实持票人和善意持票人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界定了本文所讨论的合法持票人主要包括真实失票下的善意持票人和伪报失票下的现实持票人两类。 第二部分主要探究了除权判决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除权判决起到承载票据权利的作用,是公法上的票据。为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和文义性原则,公示催告期间和除权判决后,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实践中看,除权判决上承载的票据权利与原票据上的票据权利不同,其仅仅是概括性的复制了票据权利。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也并不是宣示票据无效,而是赋予付款人一种拒绝付款的权利,即抗辩权。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目前的三种对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的主要救济路径,通过比较域外的救济方式,论述了合法持票人的最优救济方式,并讨论了在除权判决后申请人已经取得票款和未取得票款两种情形下的救济方式,但这之前需要撤销除权判决,撤销的方式不应以普通诉讼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与公示催告程序相对应的特别程序进行为宜。 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减少伪报失票和催促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对公示催告制度提出了几个完善建议,主要是合理确定公示催告期间,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和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公示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