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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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事件逐渐增多,传统的行政监督和处罚与私人的环境侵权之诉已不能很好的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为此,迫切需要讨论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在现有的政府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民和环保社团等环境保护的个人和组织中,检察机关承担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最为突出。本文通过系统的研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所具有的优势,具体从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述。在证立此项制度正当合理的基础上,对具体的诉讼制度进行了重点阐述。第一章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区别于传统的私益诉讼,有其独有的特征和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集中体现,在外国立法中已被确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有益尝试。第二章具体研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三类主体:国家政府机关、检察机关、公民及社会团体。分别就各自的特点及利弊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优势,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通过比较现有的四种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理论,认为公共信托理论更具说服力。通过国外和国内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为具体诉讼制度的建构提供宝贵的素材。第四章集中研究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几个重要的方面,包括调查权、诉讼费用、诉讼结果承担。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诉讼费用的支付应当考虑诉讼的公益性,诉讼结果包括撤诉及调解、胜诉、败诉三种结果。最后一章,总结前面各章的要点,对将来立法和司法方面,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参考。同时期待学界同仁对该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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