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与国际社会在法律上的交流也不断增多。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我国从1957年起,先后签订了31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要对本国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以保证公约的实施,我国在多年来数次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并将其翻译成英文。由此可见,法律翻译已成为我国向世界展示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所取得成就的重要环节。然而,有学者指出我国法律的英译文在语体风格上与国际公约相去甚远,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首先回顾了前人法律翻译的研究成果及基于语料库的法律翻译研究。文体分析及比较语料库的相关理论指导下建立了英译中国立法文本语料库和英语原语立法文本语料库,然后运用语言分析软件,定量分析比较两个语料库在词汇、句法及语篇层面上语言特征差异来分析其文体特征,同时给予佐证,或者举例对中国法律英译本进行分析。在词汇层面,本文研究发现,与英美法律相比,我国法律英译文具有更高的平均词长,但是词汇密度和词汇丰富度相对较低,同时,也使用更多的古体词。这样一来,虽然词汇丰富度相对较低,但是古体词的使用能保持法律英语的十分正式的风格,但是这里也要注意到,过多的使用古体词也可能会弄巧成拙,不符合现代法律英语“简明运动”的趋势。在句法层面,本研究发现我国法律英译文平均句长相对较短,更多的使用情态动词和被动句。这里面尤其提示法律翻译者要注意,不要过度使用情态动词,造成译文在这一方面与英文法律相去甚远。在语篇层面,本研究选取了人称代词和连词两个方面来考察英译法律的风格。研究发现,中国法律英译本与英美法律相比,使用更多的人称代词和连词。其中,人称代词的使用大大超过英美法律中代词的使用。这也给法律译者很好的启示,更好的掌握英文法律的文体特征,使译文更具法律英语的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