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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传统刑法观念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强调国家利益,不注重个人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融合,我国借鉴西方的经验,逐渐比较重视被告人合法权益,加强对罪犯的改造,让其重返社会,但是事与愿违,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刑事案件逐年增长,重新犯罪率很高,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社会不和谐。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的概念特征进行阐述,结合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考察和刑事和解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分析,进而分析了刑事和解的价值、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框架。 本文共分五部分,各部分的内容为: 第一部分对刑事和解的概念、特征进行了界定,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轨迹,与其它相关概念有何关系。我们可以认识到,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修复被犯罪破坏的“法益”,是一种修复性司法,而不是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它最终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让加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从而达到良性循环。 第二部分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概括了刑事和解的四种具体表现模式。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修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的三大理论基础,刑事和解有四种基本模式: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替代模式,司法模式。在我国适用替代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这种模式在尊重受害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对犯罪者的刑罚处罚而使纠纷得到解决,实现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的和解。 第三部分对刑事和解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刑事和解有其积极的一面,例如,其有公正价值、效率价值,还有和谐价值,但其不可避免地会有负面效应,如它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平等原则,将会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危害,对这些负面效应我们如何合理利用制度设计去弥补。 第四部分通过对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刑事和解并不是与中国国情脱节的,在中国实际上有刑事和解的雏形,我们要将这种雏形法律化,制度化,形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