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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一直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形势日益严峻,“霾头苦干”、“厚德载雾”这些新出现的网络名词也时刻在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多种多样,在当前行政效率不高的情况下,作为环境保护中最具权威性、最有力的武器——环境司法救济却越来越力不从心,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的需要。环保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实现对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高环境案件的审判质量、效率,有利于统一环境案件的审理、裁判标准,提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也有利于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发展。2007年设立的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成为我国首个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司法专门机构,但环保法庭在设立之后并没有发挥出人们预期的作用,却陷入“庭多案少”的困局。作为抵御环境污染重要壁垒的环保法庭,其受案不足的困境,不仅弱化了公众对设立环保法庭的认同感,更易造成人财物的闲置、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能否解决环保法庭“庭多案少”的难题事关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长远发展。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环保法庭在中国的产生、发展与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列举各地环保法庭的案件受理情况,指出当前我国环保法庭运行中存在庭多案少的首要问题。第二部分,从受案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环保法庭设立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我国环保法庭“庭多案少”困局的成因,便于在“找准病灶”的基础上“对症下药”。第三部分,以澳大利亚、美国、瑞典的环境法院为例,介绍国外环境法院运行的成熟制度、经验,并总结出对我国环保法庭有借鉴意义的经验。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扩大环保法庭受案范围、统一受案标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合理有序设置环保法庭,提高审判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提出我国环保法庭“庭多案少”困局的解决意见、建议,以期对环保法庭的发展提供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