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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入世以来,欧盟针对我国的反倾销程序就成为中欧贸易间的焦点话题。其中的大多数反倾销案件中,我国企业都被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欧盟不断发起的反倾销程序是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其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1。我国企业之所以在对欧的反倾销案件中处于如此不利的地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欧盟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制约。自2005年以来,欧盟对我方的态度转为保守.自2010年来,基本对于我方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完全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受到了高额反倾销税的沉重打击。足以引起我方关注的是,从2009年以来,欧盟法院大规模的判决欧洲的执法机关败诉,这和其以往在反倾销案件司法监督中对执法机关近乎无条件支持的态度大相径庭。本文就此现象进行了研究。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欧盟反倾销程序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本章主要介绍我国和欧盟之间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欧盟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及其实践。通过上述介绍,本章试图探讨欧盟非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合理性以及欧盟执法机关在运用非市场经济规则时的不当,从而指出我方寻求司法监督以纠正执法机关行为的必要性。本文第二章介绍欧盟的司法监督制度,主要介绍欧盟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责、欧盟法院的受案范围和诉讼资格以及欧盟法院对于反倾销案件提供司法监督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本章的目的是点明:欧盟法院理论上具有纠正执法机关滥用反倾销措施的职责。本文第三章介绍了欧盟法院对反倾销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制度实践,主要包括我国对于市场经济地位寻求司法监督实践的过往实践,我方就非市场经济规则寻求司法监督问题的近来胜诉案件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两点问题:首先,欧盟执法机关被否决的案件中,表面看都是违反了欧盟的规则,其实质是因为我国企业经济成分发展的客观事实,导致执法机关只能强制推行其政策;其次,欧盟司法机关判决执法机关违法,是一系列因素推动的结果,如果这些因素存在,欧盟法院否定执法机关的动力就一直存在。本文第四章探讨了欧盟法院的案例的启示。欧盟法院最近的一系列案例可以发现,欧盟的对我国实施非市场经济规则具有内在的矛盾。我国企业应对策略是,通过综合运用多方面的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