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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问题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伴生的,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深,传统的消费者问题逐渐尖锐突出,新的消费者问题不断出现。在分析了消费者问题产生并且愈演越烈的原因之后,我们发现,传统民法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无法有效救济消费者权利所受的损害,只有从经济法的角度才能对消费者权利进行有力保护。明确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是对消费者权利进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首要的、根本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消费”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作为市场经营者相对方的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购买、使用、消耗和享用的行为。消费是社会化大生产运行中的一个关节,区别于民法中的买卖行为和使用行为而具有其独立的特点,所以才使得其得以脱离单纯的交易关系进入经济法的视野。而消费者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化了的法律主体,是和社会化大生产相伴生的社会角色。消费者作为个人而在与经营者的相对中处于弱势地位。普通的民事行为主体一般须经过财产权人→购买者→消费者的流转,才能完成消费行为,成为消费者。因此,我们认为,消费者是经济法主体,其权利受损需要由经济法来调整和保护。然后,通过分析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调整方式、责任方式、归责原则等问题,可以得出结论,即消费者保护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经济法属性,是经济法的重要子法。而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利是从主体的角度去划分和定义的,一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集合必然是多种属性共同存在,这就不利于从经济法的角度去解决消费者问题。因此,应当从客体的角度定位消费者的权利,确定属于消费者的、具有完全经济法属性的权利,即“消费权”。消费权即人的劳动能力的补偿和发展权,是经济法属性的权利,从而有利于对消费者的经济法保护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升。消费权应当在立法和实践中体现,这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合理、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从法律体系完善、内容调整、惩罚性赔偿责任确立和诉讼模式改革,以及消费者组织的定位和职能完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