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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稳定就业,但是由于体制改革而被一度烙上了福利性的特征,法律条文的疏漏之处加上用人单位对相关规定的误解,未能使其在我国充分发挥效用。在国际劳动法律制度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普遍的劳动合同形式,且在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市场有序流动等方面贡献较大。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文明创建等方面考虑,完善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概括了从稳定的劳动关系到流动的关系的阶段,劳动关系的变化与经济体制变革息息相关,具体阐述了从1954年至1986年期间稳定的劳动关系、1986年至1995年期间走向流动的劳动关系、1995年之后流动性的劳动关系,把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历史背景;然后介绍劳动关系流动性过大带来的问题,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损执法的效果也不益于社会稳定,接着从劳动者、企业和社会的角度考虑最终明确了现阶段对稳定劳动关系的需求;此外,还介绍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变化的回应即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持批评态度并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规避;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得积极效果,同样地也面临较多困境。第二部分是对美国任意性雇佣规则的详细介绍,从英国的劳动立法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引出美国雇佣期限制度的历史背景,逐渐从年度雇佣转换到任意性雇佣,从而分析任意性雇佣规则的起源与法院的司法适用情况。尽管该规则适用大多数劳动者,仍有政府公务员、工会成员、越战退伍军人等例外群体存在。结合案件阐述任意性雇佣规则的司法判例,传统观点地位稳固的同时正在悄然发生变化。任意性雇佣规则漏洞显现,介绍了立法与司法对该规则的限制适用并分析任意性雇佣规则受限的原因,同时简要概括了任意性雇佣规则美国产生的影响,因其弹性而有益于灵活调整生产经营与择业,同时企业内部建立起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很多人群缺少职业保障等福利待遇。第三部分是美国任意性雇佣规则与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较与启示,先从基本涵义、适用范围、价值目标、解雇限制条件四个方面入手分析美国与我国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差异;然后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从任意性雇佣规则之下找出可取之处的规定或者措施,从解雇保护制度、经济补偿与赔偿规则、社会保险、工会力量这些方面进行了考虑。以美国任意性雇佣规则为切入点,尊重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运行现状,改进制度推广的方式并加大政策落实的力度,以期完善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