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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该国司法制度发达程度的标尺之一。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当权益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保护,是未成年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我们知道,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犯罪之后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和接受教育的可能性,所以,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本着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宗旨,在公正的前提下,突出教育性。为此,联合国本着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宗旨,相继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如《儿童权利公约》、《北京规则》等。专门规定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指导原则以及保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还要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以有利于他们身心发展的方式进行教育矫正,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尚未从普通刑事司法体系中独立出来。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体系,在立法层面缺乏独立、统一规范的约束,司法实践中也缺乏指导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指导原则以及完备、具体的程序,对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保护仍面临许多问题。本文以联合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文件为标准,对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现状进行了反思,通过对《儿童权利公约》、《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公约、文件内容的分析,立足于本国实际,指出了对照国际标准,我国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立法与改进司法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具体说来,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国际人权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内容,粗略介绍了国际人权法上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主要公约和文件,及该公约、文件中关于未成年人的定义,随后阐述了以上公约、文件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主要精神以及具体规定,包括: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特殊诉讼程序的设置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考察,在总结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现状的基础之上,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指出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在立法方面,还存着在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立法内容上缺少必要的指导原则和特殊权利等问题;在司法方面,专门机构以及专职人员的不完备、司法制度实施多有障碍以及执行阶段存在的问题都尚待解决。第三部分探讨了以国际标准为参照的必要性,以及建议借鉴国际人权法中确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具体包括: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双向保护原则、非刑事化原则、分离原则以及迅速简约原则。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分别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系、科学配置专门机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实施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尤其是在实现对未成年罪犯非刑罚处罚方面,对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笔者提出了与高校合作建立教育矫正园区的构想,即在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之下,司法机关可以突破社区环境的不特定性,联合高校,建立教育矫正园区作为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