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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自建立以来,鉴于上传的内容相当庞杂,一些受著作权保护的影视作品,尤其是热门影视作品不断出现,因此一直受到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困扰,多家权利人起诉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案件近年在全国频繁爆发。综观各国网络版权法律理论与审判实践,对于诸如视频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以及可否借助“安全港”条款免于其责任均有分歧。本文试图分析这些问题以期能够给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一些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在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以及视频分享网站的性质基础上提出视频分享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第二章紧扣第一章提出的问题分析了视频分享网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归责原则中涉及到的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单就归责原则而言主要有免责说,无过错责任说和过错责任说。我国目前的立法对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体现了过错原则。但这些规定在表明视频网站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同时对过错的表述又过于模糊,造成司法实践的模糊性。“通知——删除”责任,理性人标准以及美国的“红旗标准”给我一定的启发,因而论文试着从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和相关事宜在理论上总结出了几点认定主观过错的标准。第三章主要介绍视频分享网站的抗辩,即视频分享网站能否借助“安全港”条款免于其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就目前已审结的案件来看,视频分享网站大多败诉。那么,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中的“安全港”条款的保护,以及“安全港”规则与共同侵权责任之间是何种关系。这也是本章中需要阐述的问题。该章在分析了“安全港”条款的形成与发展,我国“安全港”的立法与经验以及相应的司法实务的基础上总结得出:“安全港”规则不是对共同侵权责任的取代,而是为了在共同侵权责任中精心设计出来的一个特别的制度,不要求视频网站的经营者承担全部的风险,但也不能不承但责任,其目的便是保护适格的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免于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是一旦视频网站经营者不能满足“安全港”规则的要求,这种关系便遭到破坏,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则又有可能要再次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利于为我国网络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第四章主要在前文分析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论文总结了立法和技术的两方面的措施。立法措施是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以便视频分享网站能够准确适用归责原则,同时完善“安全港”规则的主观要件以及删除《条例》第22条第4项的内容以期明晰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以及准确地适用“安全港”规则;技术措施是改变视频网站的经营模式,积极与版权人充分合作,同时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可依靠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以期引领其走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