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由于其所具有的定争止纷功能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司法改革成为官方、民众的需求。社会全方位的改革导致了社会的大变迁,而社会变迁中的司法也处于改革、变迁中。社会变迁与改革中的司法两者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双向的制约和推动。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视角,通过分析、研究近20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关于法院机构设置与经费装备情况、审判制度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这三个问题的建议、提出,对相关改革措施的实施总结以及根据上年度的实施效果所作出的调整、回应,以期发现在社会变迁这一背景下司法所承载的功能是如何逐步强化的,由此认识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及走向。 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自己的历史,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对国民党时期的法院制度作了全面否定,同时大量借鉴、移植了苏联的司法制度,这些制度至今还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建设。自1952年的司法改革及随后1957年“反右”斗争直至“无法无天”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遭到了严重破坏,不能行使审判权。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这一艰巨任务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恢复、重建。自此,法院工作走上依法办案的正常轨道。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产生产业结构、职业结构发生重大转变,由此导致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变迁。社会资源、利益呈多元化,变动不居,面临重新分配。这时,中国社会长期累积的由社会变迁引发的各种冲突和矛盾都直接或间接地交给了司法。2001年中国加入WTO更提出了进一步强化法院职能的要求。 在法院机构建设中,法院内部机构改革正处于简单——膨胀——精简中的第二阶段。由于业务划分及收案范围缺乏统一标准和科学性,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科学设置内部机构成为目前法院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的,即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重合,加之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掌握,就导致地方法院“为粮草谋”变成了地方的法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愈演愈烈,使法院判决“执行难”雪上加霜。此外,制度上的种种弊端为司法腐败提供了迅速滋生、繁衍的温床。因而,法院设置、经费保障体制成为当前法院改革面临的最大难题。 审判制度行政化是目前法院工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我国法院的行政化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法院内部的行政事务管理与审判活动在一个相互交叉的制度空间里运作,结果两套制度的逻辑相混淆、错位,发生’了颠倒,行政的逻辑主导了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近几年陆续出台的法院改革措施中,有不少仍然是行政管理思维的体现,尽管其初衷可能是良善的,但这些病急乱投医式的改革不仅增加了改革的成本,更增加了下一步改革的难度。因此,以审判制度为中心,实行法院审判与行政管理职能的分离,是在现行的政治体制框架内,实现法院司法化的关键。 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化,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上日程,并被当作目前法院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中国的司法改革可谓千头万绪,不仅涉及到制度上的创新,技术上的改进,更是司法理念的现代化转变。这也就决定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离不开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参与、支持。当下的司法改革连续性差,随意性强,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改革已经触及到很多政治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涉及到法院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权力结构关系的调整。这些都是法院无权自主决定的,而且对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必然要突破现行的法律框架。因此,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设立一个咨询性机构—司法改革特别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入调查、充分研究、反复论证基础上以法律草案形式提出司法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全国人大通过后,在全国实施。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出路。 司法、司法改革与每个公民休戚相关,因此,仅仅靠法律界的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的参与远远不够,还需要社会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笔者力图从一个新的视角,在中国社会大变迁以及经济贸易、司法日益全球化这一背景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为切入点,来回顾、描述、分析中国司法过去是什么样子,现在是什么样子,为什么是现在的样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前的司法改革应当突破现行法律框架,通过“变法”合法、有序地进行。正如古人所讲:“知而不行,非知也”,只有深刻认识到不足之处,痛定思痛,才能更好地把司法改革进行到底,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