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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美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公司管理层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性出具评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这个轰动一世的法案就是S0X法案,它把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的披露带入了史无前例的强制性披露的时代。与此同时,其他国家也发布了相关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各国都开始重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面临着上述国际大环境,我国也颁布了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相比其他国家,无论是它的建立还是完善过程都较晚。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内关于内部控制标准的首部文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由于2011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才进入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阶段,所以内部控制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还是一个新型审计业务(林斌,2009)。具体地,2011-2014年,国内外同时期上市、国有控股、非国有控股、还有其他的上市公司先后被规定要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于2012年8月14日出台的《上市公司(主板类)分批分类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明确了对于上市公司(主板类)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分批分类执行的时间表:首先,对所有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要求2012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必须在2013年对外界公布;其次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在2014年年报披露时一并对外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这样的强制性披露背景下,国内对于内部控制审计的需求大大提高,而对于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会如何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给出的审计意见的研究,和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所导致的审计费用的增加会如何影响上述二者的相关性研究,变得十分有意义。本文旨在强制性披露背景下基于审计费用的视角研究内部控制审计和审计意见的相关性,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基础,试图找出内部控制审计与审计费用的关系,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以及审计费用对内部控制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相关性之间的影响,并据此给出意见。本文的内容主要可以划分成两方面。在理论分析部分,结合委托代理理论、市场供求理论、信号传递理论进行系统分析,在对国内外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内部控制审计、审计费用以及审计意见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假设,为本文的探索提供了理论意义上的支持。在实证研究方面,基于本文的三个研究假设,以我国2012年和2013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述假设进行描述性检验、相关性检验以及多元回归分析和稳健性检验。本篇文章采取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以大环境的变化作为时机,对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做了验证,丰富了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探索发现,也为制度的实施给出数据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