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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上市公司收购指通过购买一个上市公司的股权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在收购的过程中,会导致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属于交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缺乏充分的交易信息,无法进行有效的磋商议价,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所以收购是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和规制的交易行为。为此,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途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从而使之具备了交易对象的广泛性、信息的充分性、要约最短期限的法定性、程序的规范性和消除要约的强迫性等特征。在对各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研究过程中,本文侧重于从对控股股东和目标公司董事会的管治、信息披露以及完善诉讼制度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旨在保障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期为中国收购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借鉴。 本文共分6章,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第1章对各国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制定的法规类型进行了一个简要的分类,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我国的监管实践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念尚待加强。 第2章主要分析了中小股东受到侵害的原因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理依据,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上市公司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第3章主要阐述了在公司收购中,由于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相对于公司中小股东来说处于有利地位,有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为保护公司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必要对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课以信义义务,使其行为受到一定的约束。 第4章研究了英国和美国的对公司收购过程中董事会进行管治的立法实践,并提出了对我国董事会权力管治的意见。两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反对目标公司董事会随意采取抵御收购的措施。最后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法律厘定的董事会权力,以及考虑到收购中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处于激烈的冲突之中,笔者认为目标公司董事会无权也不适合拥有抵御措施的决定权,抵御措施的决定权应由股东大会行使,但股东大会采取抵御措施不能具有强迫性或排斥性。当然,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应对收购问题上,应当承担向股东提供建议和披露义务,以及可以设计非强迫性的或非排斥性的抵御措施以供股东大会决策参考。 第5章主要研究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为信息披露制度和收购制度的交叉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未得到完善之前,收购中经常发生如关联交易、一致人行动、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诸多扰乱证券市场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