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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控制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功能,已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所规定,成为一项重要制度。然而囿于多种原因,我国现行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一个完整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尚未建立。因而,从理论上对其进行阐释,为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及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现实的途径及方法,很有必要。 文章首先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定位,提出了符合大陆法系及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 其